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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房屋的買賣不破租賃能夠繼續執行嗎

房屋買賣 閱讀(1.79W)

拍賣房屋的買賣不破租賃能夠繼續執行嗎

一、拍賣房屋的買賣不破租賃能夠繼續執行嗎

根據《合同法》第229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買賣不破租賃,指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這只是一般規則,還有例外的情形。如果租賃物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或被法院查封,由此產生的所有權變動,將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

司法拍賣前一定要提前熟讀競拍公告並對競買房屋進行實地核查,確定房屋上是否存有租賃關係;若有,則應瞭解詳盡租賃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時間、租金是否支付等情況;若無,則應確定房屋是否存有其它將影響房屋使用的瑕疵。實踐中,若競買房屋上在被查封前存有租賃關係且在競買後租賃期限仍未屆滿,則競買人要求承租人騰退的請求將難以得到支援。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買賣不破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相關的法律也積極的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房屋在進行租賃期間除了查封、扣押、凍結情況外,其他情況都不應破壞這類買賣不破的規定。我國的司法行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