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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開發商是逾期交房

延期交房的情況包括兩種情況:
1、正常延期交付的,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
2、非正常延期交付則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在正常延期交付的情況下,如因情勢變更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延期的,開發商可以免責,即不用承擔延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除此之外,開發商的延期行為均構成違約,購房者可向開發商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開發商是逾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