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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應用於轉租人嗎?

房屋買賣 閱讀(1.77W)

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應用於轉租人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應用於轉租人嗎?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法理學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租戶是否具有轉租的權利,取決於租戶與房東的具體約定,建議自己再仔細審閱合同中關於是否允許轉租的具體條款。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這裡規定的規則是:

1、承認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2、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兩個例外:一是租賃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能對抗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可以買到租賃房屋的所有權,並且實際佔有,解除原來的租賃關係。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影響。

3、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即約定只要賣房就解除租賃合同的,那等於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二、如何處理租賃合同轉租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承租人轉租租賃物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的法律規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租賃物性質及使用的方式多種多樣,非租賃合同當事人使用租賃物的情況多有發生,何種情況下非合同當事人適用租賃物構成轉租實踐中常常發生爭議,下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有利於此種案件的正確處理。

承租人在何種條件下能夠對租賃物進行轉租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承租人享有的租賃物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租賃關係的建立方式一般是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履行要求轉移租賃物佔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佔有租賃物並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包括對租賃物的直接的佔有,使用,以及直接的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取得租賃物佔有的依據是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設定了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權,從合同性質上來看,租賃合同屬於設權合同。由於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屬於非所有人對租賃物的合法佔有,因此租賃物使用權類似於物權法上的他物權。

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受到出租人意思的限制,而與物權法定原則下法律規定的他物權的權利內容具有顯著的不同的特點。物權法定,排斥當事人的意思,即通過當事人的約定設定物權的種類和權利的內容。賃物使用權則是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其內容的,租賃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維修等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這與他物權具有顯著區別。由於租賃物由非所有人的承租人佔有這一顯著特徵與他物權具有一致性,法律上賦予了租賃使用權類似他物權的法律效力,如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及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等。可以說租賃物使用權屬於一種準物權,即租賃物使用權的內容雖由當事人約定,但具有部分他物權的法律效力。

正是基於租賃物的此種性質,各國法律大都有關於禁止承租人擅自轉租的規定。但也有的法律規定,轉租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視為合法,出租人不同意的,轉租即為違法。我國關於轉租的規定與這些各國的規定相似,允許在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這種對轉租的限制,目的在於防止租賃過程中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方式超出出租人的意思,妨礙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但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轉租是對租賃物的一種處分行為。因此,無論對租賃物及出租人的利益是否有超出原租賃合同的影響,都應當尊重出租人的意思。畢竟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如果沒有出租人的同意,會形成一種超出出租人的意思之外的對物的使用,面臨的將是新的使用人對租賃物的使用,無論是對租賃物的風險還是出租人面臨的市場機遇都會受到一定影響。因此這種對租賃物的處分只有出租人才享有,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的同意實際上是保證所有權不受到侵害的一種方式。

租賃合同是承租人取得租賃物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既是租賃合同的主體,同時也是租賃物使用權的主體,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應當屬於租賃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租賃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是承租人與使用人的同一,這也是審查是否構成轉租的基本標準。轉租從主體的同一性來看,實際上是承租人與租賃物的使用人的分離,即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如果租賃物的使用人是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毫無疑問構成轉租。實踐中,租賃物的性質各有不同,使用租賃物的方式也多種多樣,並不能簡單地將非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一律認定為轉租。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該條就是對用於生活的房屋個人承租而將其共同居住的人視為共同的承租人的一個明確的規定。對於動產生活租賃,承租人是個人使用還家庭使用,實際上出租人不易控制也很難知曉,從法律上禁止個人租賃的生活性動產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使用是無法做到的。因此,共同生活的人使用租賃物應當屬於合法的,不構成轉租。

綜合上面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不是每個情況都會適用的,特別是對於轉租者,這種行為本就是屬於違反了租賃合同,也更不可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對於承租者就千萬不要做出這種行為,如果條件構成的話,還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