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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 | 購房者可以合法並且無責解除購房合同

房屋買賣 閱讀(3.35W)

1.出現購房合同中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2.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出賣人未告知購房者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4.出賣人隱瞞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7.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但購房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購房合同約定的辦理產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9.購房合同約定以貸款方式付款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貸款合同並導致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購房合同可解除;
10.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建築面積與購房合同約定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合同可解除,但購房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1.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就與買受人訂立的房屋預售合同,如果涉及訴訟的那出賣人在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會被法院認定為合同無效;
12.出現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哪些情形下,購房者可以合法並且無責解除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