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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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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的內容

各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常見的一種型別就是合同無效,在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時,會涉及到因合同無效產生的賠償問題。今天本站小編將為大家分析一件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幫助大家瞭解法院是如何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一情況的內容。

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

(一)案例

20××年,韓××與陳××結婚。次年,夫妻倆在××鎮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平方米的房屋。20××年,韓××因故向他人借款××多萬元。後來,因無力償還,韓××將房產抵押給放貸人。

20××年××月××日,韓××在放貸人的授意下,用假離婚證和假離婚協議書,與放貸人的哥哥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韓××出具收條,“收到房屋轉讓費××××元”,放貸者退還借款借條,並於當天向房產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

不久,該房產過戶登記到買受者名下。房屋過戶後,仍由韓××夫婦居住。陳××得知以上情況後,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韓××與買受者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處置的房屋,系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韓××利用房屋買受者弟弟提供的假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與買受者到房產局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明顯損害了妻子陳××的利益。

此外,房屋買賣中,買受者並未以現金將××××支付給韓××,不排除放貸者與買受者串通與韓××達成《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嫌疑,法院不認定買受者為善意取得。最終,法院依法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三)點評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也適用善意取得。按照《物權法》106條的規定,不動產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通過交易取得、主觀: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對價)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已實際取得財產,表徵: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

上文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案例,主要從三方面對案例做出了介紹,首先將案例情況大致介紹,然後指出了法院的最後判決,包括賠償責任的劃分,以及判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後小編為大家介紹了相關法律依據,希望大家有所收穫,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