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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業房屋租賃合同法院案例的內容是怎樣的

物業糾紛 閱讀(1.9W)

解除物業房屋租賃合同法院案例的內容是怎樣的

房屋租賃合同一直以來是一種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合同型別,不論是合同的條款的內容還是解除合同都容易產生糾紛。那麼,大家都知道哪些解除物業房屋租賃合同法院案例呢,有哪些經驗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會為大家介紹一個案件,供大家參考。

一、解除物業房屋租賃合同法院案例

案情簡介:2006年6月,王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北京某公司將本公司所有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某經營大廳出租給王某,王某裝修後,出租給小商戶,用於開辦商品批發及零售。大廳面積6000平米,年租金22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王某交納了半年的租金110萬元,及50萬元的押金。簽訂合同時,王某要求檢視承租房屋的產權證,出租方稱,房產證在總部,以後再拿來給王某看。並且該地址現在有營業執照,故,王某信以為真,認為該大廳有營業執照,就肯定有房產證。

合同履行過程中,王某才發現,承租的大廳為臨時建築,已過批准的使用期。因沒有合法的產權證明,故王某在辦理營業執照過程中受阻,未能辦理營業執照。舊的營業執照,是在臨時建築使用期內辦理的,而該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是五金機電,根本不能滿足王某開展商品批發及零售業務的需求。故,王某不再交納下半年的租金。

2007年4月,北京某公司以王某拖欠租金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北京某公司與王某的市場房屋租賃合同未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當事各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判決:第一,解除雙方的市場房屋租賃合同。第二,被告王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騰退房屋。第三,被告王某給付原告北京某公司截止到判決之日的租金一百二十八萬。第四,被告給付原告違約金五十萬。

一審判決後,王某不服,找到了北京市雄志律師事務所王永靈律師。王律師詳細瞭解了案情,查閱相關證據材料後,代理王某提起了上訴。王永靈律師認為,本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原告北京某公司出租給王某的房屋為超過使用期的臨時建築。由於北京某公司將超過使用期的臨時建築出租給王某,故該租賃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由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其適用法律錯誤。

本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無效合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全面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等規定,判決合同無效,返還財產,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所受到的損失。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北京某公司出租的房屋為超過使用期的臨建房屋,因該房屋已無合法使用的依據,故雙方簽訂的《市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該合同無效後雙方應返還對方財產。北京某公司將授權的50萬元保證金返還給王某,王某將房屋返還北京某公司,同時王某應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佔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使用費參照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原判決。

北京某公司與王某簽訂的《市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北京某公司返還王某保證金五十萬元。

王某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使用費一百二十八萬元。

二、律師點評: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必須要認真審查所要承租的房屋是否有產權證明,產權是否為出租人本人所有。本案被告王某在簽訂市場房屋租賃合同時,並沒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導致不能辦理營業執照,從而產生糾紛。

本案被告王某在房屋不能辦理營業執照,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應該立即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租金。而本案被告王某採取了佔用房屋,不交付租金的消極做法。導致其最後雖然判決合同無效,但仍然要支付原告佔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

本案被告王某在一審時應該向法院提起反訴。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合同無效主要是由於原告的過錯導致的。所以,本案被告王某應該在一審時提起反訴,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由於一審時沒有提反訴,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二審時不能再提起反訴。

本案被告王某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合同無效而受到的損失。

綜上所述,從上面的解除物業房屋租賃合同法院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首先要通讀條款,注意看是否有什麼疏忽的細節誒問題,另外,提醒大家一旦發生糾紛,一定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用法律的途徑進行解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