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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書的案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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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書的案例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書的案例是什麼

概述對於涉及一房二賣的情形,在審判實踐中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時有報道①。針對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或者前買受人的利益,在法律政策上均是採取了傾斜保護,其型別主要有:

1、基於共有關係;

2、基於租賃關係;

3、基於買賣合同關係。

為此,相應的法律依據分別有:

1、《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共同共有人亦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又《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在此規定下,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或者前買受人基於所謂的優先購買權,儘管他們與合同中的出賣人之間的親密關係(或者信賴關係)越來越疏遠,但他們都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於其他共有人、承租人或者前買受人都因優先權而享有相同的請求法院宣告別人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權利,故本文擬以承租人為例對此進行些許探討,以供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判決書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國家的有關部門在規定的制定上有明確的約束,所以一旦自己的房屋的買賣出現問題,最好的方式就是採用法律的說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