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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和契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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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
定義: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為徵稅物件,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特點:對佔用土地的行為徵稅(準財產稅)。徵稅物件是土地。徵稅範圍有所限定。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徵稅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其中城市的徵收範圍為市區和郊區。
納稅人: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徵收的一種稅。
房產稅
概念: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徵稅範圍: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則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納稅人:房產稅以在徵稅範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受益人原則。

房產稅和契稅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房地產稅依下列標準及稅率,分別計徵:

一,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一。

二,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三,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併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五。

四,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