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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怎麼強制執行 | 探望權行使方式有幾種

子女撫養 閱讀(1.02W)

探望權怎麼強制執行 探望權行使方式有幾種

對於一些民事糾紛的生效判決,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按照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的內容來履行的話,那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中離婚夫妻因為孩子的撫養、探望等等也是會產生爭議的,那此時獲得了有利判決之後,這個探望權怎麼強制執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探望權怎麼強制執行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物件強制執行的。

對於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二、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係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於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於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係,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權的父母一方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等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原定的探望方式進行變更的,應先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其實對於探望權並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因為這關係到孩子的人身,而這恰好就不在強制執行的物件範圍內。而具體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了總結。一般對於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在離婚之後其實是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這也是不能被他人剝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