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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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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轉租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嗎?

租戶是否具有轉租的權利,取決於租戶與房東的具體約定。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轉讓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具體規定可見於《合同法》229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法理學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二、如何處理租賃合同轉租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承租人轉租租賃物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的法律規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租賃物性質及使用的方式多種多樣,非租賃合同當事人使用租賃物的情況多有發生,何種情況下非合同當事人適用租賃物構成轉租實踐中常常發生爭議,下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有利於此種案件的正確處理。

承租人在何種條件下能夠對租賃物進行轉租取決於法律規定的承租人享有的租賃物使用權的法律性質。租賃關係的建立方式一般是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履行要求轉移租賃物佔有,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佔有租賃物並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包括對租賃物的直接的佔有,使用,以及直接的收益的權利。承租人取得租賃物佔有的依據是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設定了承租人的租賃物使用權,從合同性質上來看,租賃合同屬於設權合同。由於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屬於非所有人對租賃物的合法佔有,因此租賃物使用權類似於物權法上的他物權。

但是,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權受到出租人意思的限制,而與物權法定原則下法律規定的他物權的權利內容具有顯著的不同的特點。物權法定,排斥當事人的意思,即通過當事人的約定設定物權的種類和權利的內容。賃物使用權則是通過合同約定來確定其內容的,租賃的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的維修等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這與他物權具有顯著區別。

轉租的情況一般是不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承租人對租賃物品進行轉租一般是無法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主要原因在於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般都需要對轉租的相關情況進行認定,以避免出現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