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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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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關法律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濫用職權,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疫出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 瀆職犯罪案件動植物檢疫詢私舞弊案(第413條第二款)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詢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涉嫌在動植物檢疫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檢疫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等作虛假的證明或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合格檢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二、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威、信,影響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正常活動。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工作對於防止動植物傳染病,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動植物檢疫人員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動植物檢疫的國門,將會給農、林、牧、漁等生產帶來災難性後果,甚至危害人類健康,破壞正常的對外貿易關係,損害國家的聲譽。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

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物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鋪墊材料以及來自動植物檢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當依法進行檢疫。

(三)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動植物檢疫機關,包括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及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四)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本罪的構成要件在客體上表現為我國正常的動植物防疫工作秩序、我國動植物檢疫制度。客觀上,需要主體為檢疫機關工作人員作出實際的,編造、篡改、偽造檢疫結果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為為了謀取私利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