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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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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一、破產清算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什麼?

破產清算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是在進行破產清算過程當中,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將會被限制,租賃房屋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即屬於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應受到《企業破產法》的調整,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精神,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在破產清算中的適用。

《企業破產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破產財產的拍賣競買人對於破產財產的權利負擔十分謹慎,如果作為破產財產的租賃房屋上尚存在租賃權利的話,將會使破產財產的價值大幅度的貶損,或是拍賣價格過低、或是無人競拍,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嚴重者可能導致債權人會議無法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同時,如果未能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在破產清算中的適用,認可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的話,會導致租賃債權的實現優先於法定優先權、抵押權等在先權利,破壞了企業破產的法定清償順位。故破產管理人為了儘可能實現破產財產的價值,通過解除租賃合同的方式來限制“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比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 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使用範圍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對於我國《民法典》第725條的規定是否應當適用於動產呢?

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第一,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第二,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於財產的流通,不利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第三,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第四,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

做出如此規定的原因在於:雖然對於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權,古今立法者的態度經過了從“買賣擊破租賃”到 “買賣擊不破租賃”的變遷,逐步體現出一種租賃權物權化的趨勢,但是,法律對租賃權效力的特殊規定只是強化了債權的效力,從而達到對租賃人權利保護的目的,但租賃權的性質不因此而改變。在將房屋抵押後再出租的情況下,仍然適用 “先物權優於後債權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物件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經他字第8號覆函明確指出,執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買賣破租賃規則的適用,主要還是為了保護租賃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同時也需要看到它是有一些限制性使用條件的,比如說一個企業面臨著破產正在進行清算,此時會將企業當中的房屋等不動產進行拍賣,此時適用於企業破產法,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將會受到一定限制。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