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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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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不管是購買怎樣的房屋,此時當事人之間在達成一致之後,肯定都是需要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畢竟日後辦理備案和過戶都是需要用到。但對於這樣的合同其實也是可能出現解除的情形,那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六)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根據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開發商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七)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八)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

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九)在建工程轉讓。

開發商欲轉讓在建工程,應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退房。

是否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需要看實際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麼,若提出的解除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那自然是可以解除的。當然要是違法規定進行合同解除的話,那麼此時當事人就需要實際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