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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 閱讀(1.24W)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

5、房屋質量不合格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後如何賠償

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不同,賠償方式也會有多不同,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並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並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不管哪一方當事人需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解除行為就會構成違約,那麼就需要實際承擔違約責任。當然要是在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進行解除的話,若是因為對方的一些行為導致的,那麼此時也是可以要求對方做出具體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