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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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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租房合同

房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租房合同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哪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的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體現,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裡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係的人。

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並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該法律規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係而在其死後驟然無所依靠。這既然是一種授權,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係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應當認為,合同可否解除,關鍵不在於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發生,而在於這種主張是否確實已經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導致合同的目的無實現可能。如果出現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承租人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比較常見的還是到了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之後,在彼此均沒有續租意願的情況下,將該租房合同解除。但除此之外,在租賃合同期間,其實不管是房東還是承租人均是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不過,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可能涉及到違約,就需要區分一下單方面解除租房合同的具體事由是什麼。符合法定或者約定事由的解除,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