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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情況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1.33W)

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情況有哪些?

一、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情況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可知,買賣合同並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擅自處分其與夫妻共同財產是無權處分,但是這並不影響其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即該合同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可知,主張善意取得該房屋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

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至辦理過戶登記時是善意的,即對無權處分該房屋不知情且不應當知情;

2.支付了合理對價;

3.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但是,買賣的房屋並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且在糾紛發生時對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已知悉。所以,雖然支付了合理對價,但是因不具備其他兩個要件而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故對歐某的第二個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針對於無權處分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情況一般是,出讓人和該房屋沒有任何關係的時候,才能表示受讓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果出讓人跟該房屋有一定的關係,甚至於是該房屋的主人但是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只要簽署了合同,法院就會認為該合同屬於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