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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需要交哪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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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需要交哪些稅

二手房交易稅費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稅務部門向買賣雙方徵收的各類稅費。根據我國關於房屋稅收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方和賣方都需要承擔的不同的稅費,主要是以下幾種:

買方:

1、契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5%(商用用房或大於144平米的稅率為3%);

2、交易服務費:建築面積(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4、產權轉移登記費: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買家為單位的80元)。

賣方: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又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面積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實際成交價格在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價格的1.2倍以下。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為非普通住房。

印花稅、土地增值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轉讓二手房,要交納個人所得稅。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轉讓收入為實際成交價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所謂合理費用,指的是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可按3%的比例核定徵稅。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其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附加稅費

轉讓二手房時,賣房人應以應納營業稅額為計稅(費)依據,適用稅(費)率如下: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計徵;

2、教育費附加按3%的徵收率計徵;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徵收率計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同營業稅一併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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