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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房產證有沒有期限要求

房產證 閱讀(2.96W)

辦房產證有沒有期限要求

一、辦房產證有沒有期限要求

首先要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如果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辦理房產證的期限作了約定,開發商就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的產權證,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如果合同中沒有對辦理產權證的期限作出約定,就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限。那就是人們常提到的所謂的“90”天的期限。一個“90”天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一個“90天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二、哪些情形不能辦理房產證?

(一)開發商的原因:

1、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2、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3、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4、開發企業將房屋重複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5、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辦理樓盤的大產權;

6、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資料;

7、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8、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產權”;

9、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0、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二)樓盤本身或購房者的原因

1、樓盤被法院查封;

2、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範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檔案不合格;

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三)第三人的原因:

1、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2、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在買房,尤其是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往往購房者會與開發商約定有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辦理房產證。既然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在期限內開發商沒有辦理下來房產證,並且也沒有因為購房者原因導致房產證不能及時辦下來的話,那麼開發商就需要對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