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二手房糾紛>

二手房買賣中介的陷阱有哪些

二手房糾紛 閱讀(1.95W)

陷阱一:中介公司將《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合二為一。
陷阱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釋居間報酬所對應的具體含義的義務。
陷阱三:中介公司故意以口頭形式作出部分承諾。
陷阱四:中介公司誘使購房人簽訂規避中介公司責任與風險的檔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二手房買賣中介的陷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