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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會有哪些陷阱

二手房糾紛 閱讀(2.37W)

一、二手房買賣中會有哪些陷阱

二手房買賣中會有哪些陷阱

1、 共有房屋買賣

現在有不少房屋的產權是兩人以上共有的,按照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協議簽訂前買方應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該房屋的權屬情況,瞭解產權人的資訊,如有共有人的,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到場,不能到場的也應該要求出售人出具公證過的共有人委託其賣房的委託書,否則有可能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後果。

2、 房屋權利被限制的情況

如果房屋存在抵押登記、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者其他被限制轉讓的情況的,那麼房屋是無法過戶登記的,還發生過簽訂合同時無限制過戶情況,然而到交了錢去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房屋被查封、被抵押的情況,這時往往買方已經支付了一部分錢款,會處於進退兩難的地步。

所以建議買家儘量縮短支付首付款和辦理過戶登記之間的時間,最好是約定在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的當日支付首批房款,此外需強調的是房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據並不是產權證,在收到收據到房產交易中心辦出產權證中間往往有幾天的時間,在這期間如出現司法機關查封等限制轉讓情況會導致產權證無法辦出,所以最好約定在收到產權證日支付餘下的房款。

3、 房屋是否存在租賃關係

我國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且房屋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買家在購房前應當去實地看房,並瞭解清楚房屋是否有租賃情況,否則可能導致買了房卻無法入住(承租人租期未到),還有可能因承租人提出要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

4、 購得的房屋內有他人戶口

曾有多名當事人向筆者諮詢,在買下房屋併入住後發現房屋內有他人的戶口,然而因我國法院對要求他人遷戶口的案件往往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而公安機關也無權主動遷走他人戶口,故此時買房人往往也無計可施。筆者建議買房者應在簽訂合同前自行或委託律師查明房屋內戶口情況,並要求賣方在合同中寫明遷走戶口的時間和違約責任,或者寫明在賣方遷出戶口後才支付首期款,以此督促賣方儘快的遷出戶口。

5、 房屋的“到手價”和“成交價”

買房者籤合同時一定要弄明白兩者的區別,“到手價”是賣方實際到手的價款,此外所有的稅款、中介費用等均由買家來實際支付。而“成交價”則是買方支付給賣方的價款,賣方自行承擔稅費和中介費等費用。在簽訂“到手價”的情況下,買方應去房產交易中心瞭解稅費的計算方法和政策動向,不能簡單的聽信中介方的計算結果,否則到時發現稅收和中介費超過自己的預算時就悔之晚矣。

二、二手房買賣需注意哪些問題

1、原戶主戶口是否已經遷走?

戶口不僅關係到房屋的居住人的各種繳費因素,更對房東的孩子入學升學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今後房屋遇到一些不可測因素如動拆遷問題,由於前業主戶口沒有遷走,那麼麻煩就大了,因為動遷補償款是按磚頭和人頭來補償的,原業主的戶口也享有補償的資格,如果原業主一定要補償,新業主也不能拒絕。其次是按戶籍規定原業主的戶口不遷走,新業主的戶口遷不進去。

2、是否已前往煤氣公司辦理煤氣更名手續?

煤氣的更名手續不可不辦,除了繳費因素之外,包括煤氣的保險和出現意外事故的受益人都取決於煤氣賬單上的名字,因此新業主在驗收購買的二手房屋時切記要去煤氣公司辦理更名手續。辦理更名手續時前業主有無煤氣欠費也一目瞭然。

3、是否已前往物業公司辦理戶名變更手續,並結清業主與物業公司的各種費用?

新業主進房前還要與前業主一起前往物業公司辦理戶名變更手續,前業主在房屋內居住多年,是否有欠繳的物業管理費和維修費應該與前業主一起去物業公司當面結清。如果新業主忽略不去,那麼前業主與物業公司的費用糾紛就會轉嫁到新業主頭上,而且這筆費用遲早要交,如果不交,新業主的房屋將不能進行買賣交易。

在二手房交易較為低靡的狀況下,許多房產中介的“成交”願望空前強烈,導致中介方往往不提或少提交易的風險。所以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需持謹慎的態度,尤其要小心以上提到種種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