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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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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二手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一般指地震、颱風等,在合同的履行過程當中發生此類事件,導致房屋滅失。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比如賣方不想賣房,並明確告知買方房子不賣了,則買方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比如賣方不辦理過戶手續,超過半年或者一年仍未辦理過戶手續,導致買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合同的解除在合同法上有三種形態:

第一種是約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

這種解除要以合同中有解除權條件的約定為前提。這實際上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解除問題上的另一種體現。應該說這三種解除中第一種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導致的,後兩種情況下的解除才能被稱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權屬於形成權。

第二種是法定解除,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法定的解除條件具備時,因享有解除權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這種解除是有解除權的一方依據合同法中關於解除權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由於這種解除會完全消除合同的效力,與合同應當信守的原則是背離的,所以合同法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只有在當事人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才能使對方具有解除權,這就是理論上所稱的根本違約。

第三種解除是協議解除,指的是在合同成立之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消滅的行為,這種解除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合同法對於這種解除的規定在第九十三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雙方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並簽訂合同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合同的內容有異議的,則還需要對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但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違約金的支付標準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