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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不能進行買賣的有哪些?

二手房糾紛 閱讀(2.03W)

二手房不能進行買賣的有哪些?

一、二手房不能進行買賣的有哪些?

第一,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第二,只取得使用權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

第三,鑑定為危房的房屋;

第四,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

第五,已經被列入拆遷公告範圍的房屋;

第六,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第七,所有權有糾紛的房屋;

第八,已經抵押,並且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出售的房屋,當然,這種情況在滌除抵押權可以正常交易過戶;

第九,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房屋。

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檔案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檔案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覆,7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訊等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二手房交易的相關事項,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涉及到相關房產由於存在問題而不能交易的,那麼在辦理二手房過戶時,是無法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可以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諮詢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