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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糾紛問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8.32K)

一、物業費糾紛問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物業費糾紛問題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式是什麼?

物業費糾紛問題衝裁處理的一般程式包括以下幾點: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二、怎麼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很多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於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的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的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託合同".

這是因為對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所造成的。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託合同性質的,那麼就代表著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託與被委託關係。

在委託關係的情況下,一旦小區的管理出現了問題,比如遭到盜竊等,那麼後果將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同時由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人依法可隨意終止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這也不利於小區物業管理的穩定性。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2、與開發商關係糾紛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出物業管理企業。但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即便實行招投標,由於難以真正建立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機制,開發商派生出來的物業管理企業仍處於優勢地位,往往是其中標,這種建設與管理的"父子關係"依然普遍存在。當物業出現質量或銷售時不切實際的承諾等涉及開發商的問題引發糾紛後,物業管理企業常以其與開發商是兩獨立法人,無任何關係拒絕處理,而開發商往往是專案公司,一個小區成立一個專案公司,建設完成結算完畢後就不存在了,售後服務、保修等矛盾無法解決。

解決方法:入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後,也就是說小區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且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3、公共配套設施糾紛

例: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

這類糾紛其實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誰的問題,究竟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

同時,目前物業部分在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還涉及到維修和費用的承擔問題。比如哪些部位、設施、裝置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哪些屬於部分業主共同共有;未分攤共用建築面積的地下停車庫權屬,應屬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如果屬於全體業主,權證應如何發放、保管、使用,收益應如何處理,維修基金如何籌集、如何分攤。而對於開發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車庫應如何處理,對於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多層鋼結構移動車位的權屬應如何認定,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是否能對此提起訴訟,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對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等,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4、物業費糾紛

物業費糾紛來自兩方面:一、物業費包含的費用專案;二、物業費收取不到。

物業費,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於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裝置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混合在一起。同時,由於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費用後,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於自己繳納的"物業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麼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區裡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

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

綜上所述,在我國一旦發生物業費糾紛的問題,首先應該保持冷靜,應當避免衝突而是選擇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通過上述程式依法有效地維權,這才是最正確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