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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第三人權利救濟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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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仲裁裁決第三人權利救濟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仲裁裁決第三人權利救濟問題是怎麼處理的?

可以直接起訴處理,第三人對仲裁裁決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申請不予執行。案外人首先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後,法院根據《仲裁法》第58條第三款“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依職權啟動撤銷程式。 該做法認為,雖然《仲裁法》第58條規定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利賦予當事人。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決議在形成後,當事人應當按照決議的條款來執行相關情況,特別是涉及到仲裁裁決的決議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那麼還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上訴,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仲裁違法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