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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 閱讀(2.08W)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走程式,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發起勞動爭議的公斷與裁判,通常情況下是現申請仲裁後進行起訴。那麼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勞動爭議的範圍是什麼?接下來,看看小編的說法:

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程式

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有四種解決渠道: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任何一方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一審),對一審不服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即二審)。也就是說,我們國家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除了協商和調解之外,對勞動者而言,是一裁兩審。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則是部分勞動爭議是一裁兩審,部分爭議則是一裁終局,

當然。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外,下列兩類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的範圍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糾紛仲裁與訴訟的過程是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未達成一致,可以向勞動爭議委員會發起勞動仲裁,然後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對一審不服,可以申請再次起訴。仲裁的最終裁決,通常是對當事人進行經濟的賠償的爭議或在工作、休假等方面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