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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發生糾紛處理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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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發生糾紛處理的程式是什麼?

物業發生糾紛處理程式是什麼?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行政糾紛是較常見的方式。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與仲裁明顯不同,人發法院對已提交訴訟的當事人管轄是強制性的。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最後執行。

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對於物業和糾紛當事人來說都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發生糾紛後,物業也要反思一下自己的管理辦法和一些規章規定是否合理,糾紛不會無原因的。當然我們還是要以先進行調節來解決。不要將事態惡化,最後以不愉快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