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抵押後的房屋還能買賣嗎

房屋買賣律師解答 閱讀(1.96W)

抵押後的房屋還能買賣嗎

一文錢難倒英雄漢,不少人都曾遇到過資金週轉不靈的情況,這個時候,利用房屋去獲得抵押貸款是緩解資金緊張的好方法。那麼應該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呢?抵押後的房屋還能買賣嗎?接下來,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為了保證房屋抵押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我國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二)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三)抵押登記申請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六)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七)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八)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對抵押申請進行稽核,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在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並予以登記發證:

(一)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交由抵押人收執,同時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二)以預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二、抵押後的房屋還能買賣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再次,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人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因此,從上文我們可以得知,抵押後的房屋也是可以買賣的,不過需要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如房屋抵押給銀行的,那麼尚在抵押期間內的房屋買賣,必須要銀行同意,而且銀行優先獲得與抵押款相等的價款。

我國法律規定,在辦理抵押之後應當去主管部門進行登記,這樣可以有效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出現糾紛之後,抵押登記也能作為具有相當證明力的證據,因此,若各位讀者在辦理抵押時,切莫嫌麻煩而不去辦理登記,別在遭遇糾紛之後才後悔莫及,而各位選擇購買已經辦理抵押的房產時,也要注意需要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才能購買。若您對此還有疑問,您可以向專業的房產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