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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房屋抵押買賣不破租賃還可以適用嗎?

房屋買賣 閱讀(1.75W)

先房屋抵押買賣不破租賃還可以適用嗎?

一、先房屋抵押買賣不破租賃還可以適用嗎?

不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二、買賣不破租憑的適用範圍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確立過程可以看出,該原則主要適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這可以從各國立法中得到印證。《法國民法典》第1743條規定“如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買受人不得辭退經公證作成或有確定日期的租賃契約的房屋或土地承稅人;但於租賃契約中保留此項權利者,不在此限。”即法國對於房屋及土地租賃契約,如果契約已經公證或者該契約有確定日期,則該租賃權有對抗效力,買賣不破該租賃,但雙方在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德國民法典》第571條第 1項規定:“出租的土地在交付轉承租人後,由出租人讓與第三人時,受讓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所有期間因租賃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即規定了土地租賃契約中,出讓不破租賃。《日本民法典》第605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已將其登記時,對於以後就其不動產取得物權的人,亦發生效力”。即依日本民法,租賃經登記後,有對抗力。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典對此也做出了規定,該法典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認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或地區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不動產租賃而言。這是因為,“以居住營業或農耕為目的,而承租他人之不動產,各國立法為謀求社會生活之安定及增進,均採取鞏固承租人地位之方針。”是否有國家規定該原則同樣適用於動產租賃,由於筆者孤陋寡聞,不敢貿然作出判斷。

我國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該原則僅適用於房屋買賣。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也絕大多數僅限於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大多數學者主張對我國合同法229條所確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僅限於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

在我國,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僅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那麼,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係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綜合上面所說的,買賣不破租憑的條款不是每種情形都可以適用,只要有糾紛,只要在糾紛的租憑前產生的,那麼承租者的利益就很難可以是到保護,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把所有的證件拿出來檢視,如果這個房子沒有任何的問題才可以簽訂租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