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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產程式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41W)

依照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程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會對房產查封。
手續如下:
(1)法院會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根據下列的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A、被查封的標的物已經核發過房地產證的,應上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B、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的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C、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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