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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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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在法院查封期間,經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可以解除查封,經被執行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其他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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