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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產手續

判決執行 閱讀(3.01W)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
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2)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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