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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抵押登記的程式是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88W)

個人房屋抵押登記的程式是:
1.申請登記:抵押當事人應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檔案或其影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4)以期權房屋作抵押的,須提交有效的預售(購)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6)上級機關批准其以房地產作抵押的證明。
2.登記機關審查後,對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記,在權屬證書上辦理登記,核發載明抵押權的《他項權證》。《他項權證》由抵押權人領取及持有,經註記的權屬證書發還抵押人保管。登記機關將有關材料影印存檔,登記資料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影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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