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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抵押擔保 閱讀(7.24K)
個人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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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對於個人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您好,解決如何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需要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您抵押的是個人房產,要帶的材料具體有: 1、抵押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 3、《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及《房屋共有權證》; 4、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須提交"擔保承諾公證書";委託還須提交“委託公證書”及受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5、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或價值資料; 6、抵押權人同意辦理的"私有房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7、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準備好相關材料後,去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抵押登記申請——受理申請——稽核——登記——收費發證——立卷歸檔的程式進行辦理即可。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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