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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有延期交房的情況該怎麼辦

房屋買賣 閱讀(2.83W)

開發商有延期交房的情況該怎麼辦

通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都有關於交房時間的約定,尤其是在購買期房的時候,這方面的約定更是詳細一些。但現實中也經常出現開發商延期交房的情況,嚴重影響到了購房者的利益。那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開發商有延期交房的情況該怎麼辦

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外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通常情況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賣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每遲延交付一天,按預期交房部分房款總值計算向買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超過一定期限未交付的買方可以解除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並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償還購房款利息。

對於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其責任應如何承擔,實踐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來考慮違約責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內,則違約方應承擔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如逾期時間較長,開發商怠於交房則購房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要懲罰性賠償嗎

開發商延期交房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要看懲罰性賠償在商品房買賣中的適用情形有哪些,具體為: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此種情形在我國房地產業較為普遍, 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買房人簽定合同後,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銀行或第三人而獲得貸款。以便為下一步房地產開發專案取得資金。

此種情況在買受人已享有權利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顯然構成惡意違約。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此條款時必須要達到“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這一條件。也就是說造成買受人不能辦理房產證或購買房屋的目的落空,從而嚴重損害到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才會導致出賣人的根本性違約。如果說出賣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將該抵押撤銷,不影響和損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時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這是一房二賣或一房多賣情況。 出賣人與買受人已簽定購房合同。在沒有簽訂退房協議、退房手續未辦理完畢,出賣人又與第三人簽訂購房合同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適用懲罰賠償。

應當注意,對於一房多賣,情節嚴重的可能會構成刑事詐騙犯罪,如果退房協議及手續已辦理完畢,只是因一些責任劃分或賠償問題還未履行完畢,不應影響出賣人的再次出賣行為,不適用懲罰賠償。至於虛賣車位和其他一些公用設施,是“一物二賣”的特殊形態,一般也應適用該懲罰賠償。

購房者不能立馬要求退房,而是需要給予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之後還不能交付房屋的話,這樣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退房,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實踐中,要是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