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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的條件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7.95K)

法院查封房產是法院審理案件時,屬於財產保全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法院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對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院查封房子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