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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房子在不知情情況下可以買賣嗎?

房產糾紛法規 閱讀(2.75W)

一、法院查封的房子在不知情情況下可以買賣嗎

法院查封的房子在不知情情況下可以買賣嗎?

法院查封的房子在不知情情況下可以買賣,但購買了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並索取賠償。

1、擅自處分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無權處分的,但購房合同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對於無權處分,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責任。買受人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相關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房屋查封后能否出租

房屋被查封后,一般不能對外出租了。

查封就是指檢查後貼上封條,不準動用,在民事訴訟中,是比較常用的一種財產保全方式。

查封是我國各級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執行方式,查封期限並不是隨意而為的,是要遵照相關的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託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採取保全措施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