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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交納罰金後,如果犯罪分子不交納的,人民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房屋是犯罪分子財產的,會查封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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