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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事實沒有籤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8.81K)

房產糾紛事實沒有籤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相信大家說到買房子,都會想到,買房子的時候,都會簽訂購房合同,這種就是最常見的書面合同。然而,在個別情況下,買賣雙方的房子買賣交易卻是通過口頭約定等其他非書面合同方式交易的。大家對於這種情況下的房產糾紛如何解決都存在著疑問。那麼,房產糾紛事實沒有籤合同應該如何處理?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房產糾紛事實沒有籤合同

買賣合同的形式多樣,有的有書面合同,有的沒有書面合同。有書面合同的,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交雙方的書面合同原件,認定買賣合同成立與否並非難事;沒有書面合同的,要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就成了一道難題例如,在汽車配件配送、超市物流及飯店食材配送等送貨上門的買賣交易中,當事人之間多以口頭方式達成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舉證證明事實上買賣合同關係的存在呢?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主要證據包括:

1、以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的,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資料電文,諸如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據。

2、以行為作出承諾的,證明該行為已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

3、以合同書的形式訂立買賣合同的,由雙方共同簽章的合同書,即為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4、根據《合同法》第33條只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籤訂確認書,合同自簽訂確認書時成立,因此確認書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證據。

5、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的證據,例如由當事人簽署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或者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如果主張買賣合同成立的一方僅提供由其自己簽發的送貨單而無對方的簽章,則最多隻能證明自己已經發送了貨物,並不能證明所送貨物已為對方所接收,當然不能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訴訟中,雙方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張合同不成立。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經提交交貨憑證、結算憑證或者債權憑證的證據場合,僅憑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辯能否直接否認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或要求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進一步舉證,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舉證負擔過重及公平原則,法院一般不會直接根據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辯就直接否定買賣合同成立的事實,而會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也就是說,在必要時,法院會要求主張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買賣合同不成立的事實進行舉證。

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當發生房產糾紛而且買賣雙方在此之前並無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應該提供相關憑證接受證據,以此來證明雙方的買賣交易。另外,在此提醒大家,在進行買賣交易,如房屋買賣時,最好的做法是雙方簽訂相關的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萬一日出現什麼問題,這個檔案也能保障自己相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