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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不能調解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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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人民法院依據相關程式進行判決處理。

合同效力糾紛不能調解應該如何處理?

在化解民事糾紛方面,《民法典》強調多元化解機制,在國家的層面運用法律規定的各種手段綜合解決矛盾糾紛,其中調解在化解矛盾中起到了主力軍的作用。但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綜上所述,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存在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確認之訴,不能調解只能進行判決認定,當事人不服有權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