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物業服務人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合同的當事人。
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就是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其中建設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一般都是法人組織。
2、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基本情況包括物業名稱、物業型別、坐落位置、建築面積等方面的內容。
3、服務內容與質量。
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環境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的協助管理;物業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管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內容等。
4、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包括:物業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收費約定的方式(包乾制或酬金制);物業服務費用開支專案;物業服務費用的繳納;酬金制條件下,酬金計提方式、服務資金收支情況的公佈及其爭議的處理等。
5、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包括:停車場和會所的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收入分配辦法;物業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管理經營與管理。
6、承接查驗和使用維護。
承接查驗和使用維護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過程中雙方責任義務的約定。
7、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主要內容包括這部分資金的繳存、使用、續籌和管理。
8、違約責任。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違約責任的約定和處理、免責條款的約定等。
事實上,物業服務是現代化小區住宅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物業服務,小區的環境,基本生活秩序等可能都難以得到保證,但是近些年來,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之間引發的物業矛盾也越來越多,發生物業糾紛後,雙方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