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物業服務人員有哪些人?
物業服務人員包括從事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等業務工作的人員。物業服務人應該依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規定履行應盡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資訊公開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二、物業服務人員有哪些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小區管理辦法,但需結合實際情況;
2、根據物業管理辦法與管理合同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3、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三、物業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服務協議當事人情況的說明;
(2)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的基本情況;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約定;
(4)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的約定;
(5)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的約定;
(6)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7)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房屋保險的相關約定;
(9)違約責任的約定。
事實上,法律制度對物業服務人員應該履行的應盡義務規定的很清楚,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物業服務公司忽略了服務的本質,制定了一些所謂的管理措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業主合法權益,對這種情況,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提前跟物業服務公司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