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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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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交易原則:

此外為了切實達到改革目的,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可售公房上市還應遵循以下原則: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須按當時的房改售房政策購房同步進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難;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後,該戶職工不得再向單位申請住房或購買成本價的公有住房或平價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操作程式:

公房因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過程中與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購房者對此應該有所瞭解,具體程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託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稽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稽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稽核表》(簡稱《過戶稽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稽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託人辦理購房手續,並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稽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後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後,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執行。

為了儘可能的保護好公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認定售後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還是售後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而應一律按1996年售後公房物業收費標準,統一“從低”收取。其次是已購公房上市出售後,其物業維修基金帳戶中剩餘部分的費用是不予退還的,繼續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裝置和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其中由轉讓人交納的剩餘部分,由受買人向轉讓人支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三項維修基金隨同房屋轉移至買受人名下。

公房一般是指的當年國有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建的房子,在後來都分給當地員工居住。而有的所有權也已經轉讓給員工。對於公房進行上市交易只要所有權方面沒有糾紛問題,或者是已經被納入拆遷的房子,基本上上市交易還是沒有太大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