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買賣合同開發商的解除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買家可以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3、先賣後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一房二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
司法實踐中,開發商堅持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況很少見,大多數都是在房子質量都已經有問題,甚至於是爛尾樓的情況下,開發商都不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不管是誰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沒有法定條件的都得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