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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宋XX、李XX與榆林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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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X,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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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

二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張鳳軍,撫順市順城區君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新撫區榆林街道榆林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榆林路洛川XX。

負責人楊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宋XX、李XX因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2013)新撫民一初字第00828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宋XX及二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張鳳軍,被上訴人撫順市新撫區榆林街道榆林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二原告以其屬於被告第四小隊成員身份應當享受徵地補償費為由提起訴訟。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方案,應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民主議定來確定。民主議定是法律賦予村民的權利,屬於村民自治的範疇。沒有經過民主議定程式作出的分配方案不是村民集體意志的體現。因此沒有經過民主議定程式作出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引起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收案範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李XX、宋XX的起訴。案件受理費95元,予以返還。

宣判後,原告宋XX、李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實體審理。主要理由是: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徵地普查和上報過程中均是按人口902人,戶數354戶(包括上訴人)向上級申報的,上級也是按以上的戶數和人口平均發放的補償款,被上訴人按理應按902人分配,但被上訴人卻沒有給二上訴人每人5900元的補償款,這顯然是錯誤的,是不需要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

被上訴人撫順市新撫區榆林街道榆林村民委員會辯稱:同意原審裁定,尊重裁定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認為該土地補償費“分不分”、“分給誰”由其決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分配方案之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配土地補償費的,人民法院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徵地部門確已將土地補償費撥付給了被上訴人,但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分配方案,亦未提交與本案相關的民主議定程式證明,故本案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馬開智

審判員潘力

代理審判員張微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