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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和無權代理

法律 閱讀(2.73W)
可撤銷合同和無權代理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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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的合同可撤銷嗎

可以,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綜合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

4、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6、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7、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