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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和拘傳可以一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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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和拘傳可以一起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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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具體來說,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強制力不同,傳喚要求被傳喚人自動到案,而拘傳則是強制被據傳人到案; 2、適用的物件範圍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拘傳的物件只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式,公檢法可以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