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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3.02W)

司法實踐中,拘傳和傳喚是非常容易讓人混淆的,它們兩者雖然名稱非常的相似,但是實際上是有很大的區別的,那麼拘傳和傳喚的區別到底有哪些呢?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為大家做了區分,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一、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1、強制性不同。傳喚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2、性質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而傳喚不是一種強制措施。

3、適用的物件不同。拘傳適用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適用於所有的當事人。

4、實施主體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二、拘傳和拘留的區別是怎樣的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以上小編為大家區分了拘傳和傳喚,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能夠正確的區分兩者了吧,拘傳是具有強制性質的,而傳喚沒有強制性,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可以來電告知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