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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4W)

傳喚和拘傳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區別比較大,可以這樣來理解傳喚是不具有強制性的,可以理解為辦案機關為了辦案需要向行為人發出的一個通知,但是拘傳是具有強制性的,不僅僅是一個通知行為,行為人在接到拘傳後必須配合辦案機關進行調查,說直白點在收到拘傳證的時候,不來可能的後果就是直接刑事拘留。這也是傳喚與拘傳最本質的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和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