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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和傳喚通知書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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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喚證和傳喚通知書有什麼不同

傳喚證和傳喚通知書有什麼不同?

傳喚證是治安案件中的傳喚違法嫌疑人用的;傳喚不到的可以強制傳喚(就是可以適用手銬)。傳喚證是派出所所長審批就可以開具。

傳喚通知書是刑事案件中傳喚犯罪嫌疑人用的。傳喚不到,可能會被拘留、逮捕、上網通緝。傳喚通知書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製作和使用傳喚通知書應當注意的問題

要明確傳喚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傳喚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證人提供證言。

傳喚通知書只能使用一次,而且每次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傳喚過程中,不得采取派人押解、加帶械具等強制辦法。

本格式是公安機關使用的傳喚通知書。

三、法律上什麼情況公安機關才可發傳喚證

傳喚有二種,一種是刑事上的傳喚;一種是治安上的傳喚。

1、不同的傳喚,性質不同

刑事上的傳喚,前提是刑事立案,傳喚的物件是犯罪嫌疑人;否則只能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傳喚證;在治安管理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也可以進行傳喚。這二個傳喚性質完全不同。

2、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