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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證傳喚去會拘留嗎?

強制措施 閱讀(2.77W)

一、傳喚證傳喚去會拘留嗎?

傳喚證傳喚去會拘留嗎?

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後是否會被拘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偵查機關傳喚調查,一般不會被拘留。

如果傳喚到案後,經調查違法或者犯罪事實確鑿的,嫌疑人會被拘留。

如果經調查沒有違法或者犯罪事實,或者證據明顯不足的,則公安機關必須立即放人。

二、換換的時效是多久?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綜上所述,傳喚是公安機關的一種措施,對於需要調查的嫌疑人,不宜逮捕的,可以將其傳喚到指定地點詢問,傳喚的時效不超過一天,傳喚詢問結束後形成筆錄。如經過調查,犯罪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其它措施,包括刑拘,逮捕等。